预防企业犯罪知识宣传材料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政法委《辽宁政法机关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指导意见》《辽宁政法机关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方案》部署要求,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在依法推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有效惩治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特此将企业犯罪排名靠前的罪名结合地域、企业类型等,针对性的制定了预防企业犯罪知识宣传材料,其中包括法律条文和最高检相关指导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2013年9月至2017年5月,临沭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临沂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王某某与其公司副总经理马某宝(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在临沭县大兴、店头、石门、玉山、青云等乡镇设立分社、分公司,聘用曾经在某金融机构工作过的被告人颜某叶、杜某敬等7人担任各分社负责人,在各分社、分公司招聘代办员,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宣传存款利息比银行高、拉存款给提成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资金,后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不兑付“存款”。截至案发,上述合作社分社、分公司及总社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2947万余元,其中未兑付金额共计1840万余元。
【裁判结果】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某、颜某叶等人属于共同犯罪,王某某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形,临沭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主犯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至六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等人退赔被害人损失。
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2002年7月,被告单位**精密螺丝(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建筑五金件、汽车高强度精密紧固件、精冲模具等,该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酸液及污泥为危险废物,必须分类收集后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被告人黄某某自2008年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姜某某自2016年4月起直接负责**公司酸洗污泥的处置工作。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被告单位**公司及被告人黄某某、姜家清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在未开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情况下,将酸洗污泥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刘某某进行非法处置。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刘某某通过伪造有关国家机关、公司印章,制作虚假公文、证件等方式,非法处置酸洗污泥。上述被告人通过汽车、船舶跨省运输危险废物,最终在江苏省淮安市、扬州市、苏州市,安徽省铜陵市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共计1071吨。其中,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涂某某伙同被告人汪某甲、汪某乙、吴某某、朱某某、查某某等人在安徽省铜陵市经开区将62.88吨酸洗污泥倾倒在长江堤坝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经鉴定评估,上述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酸洗污泥造成环境损害数额为511万余元,产生应急处置、生态环境修复、鉴定评估等费用共计139万余元。
此外,2017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李某某、涂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朱某某、查某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收集10余家江苏、浙江企业的工业污泥、废胶木等有毒、有害物质,通过船舶跨省运输至安徽省铜陵市江滨村江滩边倾倒。其中,倾倒废胶木313吨、工业污泥2525余吨,另有2400余吨工业污泥倾倒未遂。本案由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7月16日以被告单位**公司以及被告人黄某某、姜某某、李某某、涂某某等12人犯污染环境罪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2018年9月28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一千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姜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10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公司和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提出上诉。2018年12月5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被告人习某某于2001年注册成立了北京阳光**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系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负责人。2010年以来,被告单位阳光**公司从被告人谭某某处以60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料,该原料系被告人谭某某从被告人尹某某处以250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后进行加工,阳光**公司购进原料后加工制作成用于辅助降血糖的保健食品阳光**牌山芪参胶囊,以每盒100元左右的价格销售至扬州市广陵区**保健品店及全国多个地区。被告人杨某某具体负责生产,被告人钟某某、王某某负责销售。2012年5月至9月,销往上海、湖南、北京等地的山芪参胶囊分别被检测出含有盐酸丁二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检测结果告知阳光**公司及习某某。被告人习某某在得知检测结果后随即告知被告人谭某某、尹某某,被告人习某某明知其所生产、销售的保健品中含有盐酸丁二胍后,仍然继续向被告人谭某某、尹某某购买原料,组织杨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等人生产山芪参胶囊并销售。被告人谭某某、尹某某在得知检测结果后继续向被告人习某某销售该原料。
盐酸丁二胍是丁二胍的盐酸盐。目前盐酸丁二胍未获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或进口,不得作为药物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扬州大学医学院葛教授出具的专家意见和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证明:盐酸丁二胍具有降低血糖的作用,很早就撤出我国市场,长期使用添加盐酸丁二胍的保健食品可能对机体产生不良影响,甚至危及生命。
从2012年8月底至2013年1月案发,阳光**公司生产、销售金额达800余万元。其中,习某某、尹某某、谭某某参与生产、销售的含有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金金额达800余万元;杨某某参与生产的含有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金额达800余万元;钟某某、王某某参与销售的含有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金额达40余万元。尹某某、谭某某与阳光**公司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尹某某、谭某某系提供有毒、有害原料用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帮助犯,其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习某某与杨某某、钟某某、王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杨某某、钟某某、王某某系受习某某指使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均系从犯。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某、谭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习某某、尹某某、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钟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当庭对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
【裁判结果】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0日作出(2013)扬广刑初字第0330号刑事判决:被告单位北京阳光**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万元;被告人习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被告人尹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谭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杨某某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钟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继续向被告单位北京阳光**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八百万元,向被告人尹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十七万一千五百元,向被告人谭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扣押的含有盐酸丁二胍的山芪参胶囊、颗粒,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均提出上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扬刑二终字第00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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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叶某甲,男,1975年12月出生,原系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被告人叶某乙,男,1973年10月出生,原系**公司浙江省区域总代理。
2011年6月,被告人叶某甲等人成立**公司,先后开发“经销商管理系统网站”“**网商城网站”(以下简称**网)。以网络为平台,或通过招商会、论坛等形式,宣传、推广**网的经营模式。
**网的经营模式是:1.经上线经销商会员推荐并缴纳保证金成为经销商会员,无需购买商品,只需发展下线经销商,根据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数获得推荐奖金,晋升级别成为股权会员,享受股权分红。2.经销商会员或消费者在**网经销商会员处购物消费满120元以上,向**公司支付消费金额10%的现金,即可注册成为返利会员参与消费额双倍返利,可获一倍现金返利和一倍的**币(虚拟电子货币)返利。3.**网在全国各地设立省、地区、县(市、区)三级区域运营中心,各运营中心设区域代理,由经销商会员负责本区域会员的发展和管理,享受区域范围内不同种类业绩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
2011年11月,被告人叶某乙经他人推荐加入**网,缴纳三份保证金并注册了三个经销商会员号。因发展会员积极,经**网审批成为浙江省区域总代理,负责**网在浙江省的推广和发展。
截至案发,**网注册会员3万余人,其中注册经销商会员1.8万余人。在全国各地发展省、地区、县三级区域代理300余家,涉案金额1.5亿余元。其中,叶某乙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经销商会员1886人,收取浙江省区域会员保证金、参与返利的消费额10%现金、区域代理费等共计3000余万元,通过银行转汇给叶某甲。叶某乙通过抽取保证金推荐奖金、股权分红、消费返利等提成的方式非法获利70余万元。
【裁判结果】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叶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扣押和冻结的涉案财物予以没收,继续追缴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二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叶某甲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叶某乙的上诉理由是量刑过重。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因公司资金紧张,刁某先与聊城某糖业公司签订一百多万元的白砂糖订购合同。后以购糖为名到银行贷款。贷款到位后以糖质量不合格要求聊城某糖业公司退款,得到退款后,将资金偿还公司债务。贷款到期后拒不归还。近日,阳谷县法院审理后,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3年1月6日,刁某以东阿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购买105万元白砂糖的名义,与聊城市某糖业批发部签订了白砂糖订购合同。后刁某以购买白砂糖的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贷款75万元,该贷款以被告人妻子高某为借款人,被告人本人为共同借款人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2013年2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直接将75万元贷款发放给了糖业公司。贷款发放后,刁某以白砂糖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糖业公司返还70万元,而仅拿出其中5万元用于实际购糖。
刁某将转出的70万元贷款分别用于偿还其个人之前欠款及发放东阿县天胶食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人工资。2014年2月1日该笔贷款到期后,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刁某拒不还款,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造成经济损失75万元。该款项至今尚未归还。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刁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刁某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行贷款七十五万元。
沈阳明美银行保函平台(18202492269)主要业务有:全国地区的银行保函、电子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险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关税保函、诉讼保函、农民工工资保函、境外项目各类保函等。经过几年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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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咱公司办理优势:
1.公司在多家银行有授信,一手渠道,费用低。
2.合作银行多:建行、张家口银行、光大银行、农商行等等;
3.银行的多家支行可以同时出,比如建行,可以十几家支行同时出;
4.出函速度快,投标保函当天就可以出函,当天顺丰邮寄,第二天就可以收到;
5.免保证金,不需要交钱到银行,不用冻结资金,避免占用了公司的流动资金;
6.保函真伪可查询;
7.可解决各种疑难杂症;